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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电鱼被撤销事件,说点媒体们不愿意说的

法之剑 2023-03-2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警视猫眼 Author 警事V言


近日四川宜宾一起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被媒体热炒。

根据最新的官方通报: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已撤销属地派出所对廖某某的处罚决定,并将罚款全额退还。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当面道歉并取得谅解。

什么叫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电鱼者到底有没有违法?这两个问题,在几乎所有的报道中并没有提及,媒体们关注得最多的,就是当地公安机关这次认怂了,形象受损了,权威受到挑战了。耶!

想想也是,最具有权威性的蓝底白字,在适用法律方面居然出现了低级错误,让人情何以堪?

先来说说法律问题。关于电鱼,相关的法律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翠屏公安适用的应该就是这一条款。

当地公安可能真没学习过同样是渔业法的另一条款。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这起案件中实施电鱼行为的人,确实已经违法了,只不过,适用渔业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并不是公安机关,而是渔业部门,严格来说,应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说得通俗一点,就是狗拿了耗子了。

如果说这起案件中,当地警方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就没有什么问题了。看这条的原文: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很多人通过媒体的报道和渲染,错误地认为:派出所之所以要撤销行政处罚并道歉,是因为电鱼者是在自家的鱼塘里电鱼,这是私人领地,不违法,甚至还引申到公权私用这个层面。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或许也是媒体们希望看到的结果。比如,下图这个标题。事实上,根据渔业法第三十条和三十八条之规定,

在网上相关的报道中,基本上就没有看到有媒体对此案进行全面、客观的报道,不知道当地公安机关对此案有什么想要说的,比如上文所分析的内容,不过,如果真有,也架不住媒体一窝风似的炒作,只怪自己确实有错,除了低头认错,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错了就要认,挨打要立正

顺便说一下,这起案件出现这种不应有的错误,板子不能光打在派出所的身上,要知道作出这种行政处罚决定的,是需要法制部门以及分管局领导签字的。通报中有一句:进一步提升基层民警的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我怀疑原文应该是: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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